会计准则间存在的差异项目有哪些

  会计准则间存在的差异项目有哪些
  会计准则间存在的差异项目有哪些?广州佰平会计小编提示: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的差异主要体现为如下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纳税人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 成立的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等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卫生、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的捐赠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按不超过年应 纳税所得额的1.5%扣除。向受益人的直接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3)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o;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 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抵税。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及罚款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及罚款不允许抵税。
  (6)各种赞助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不允许抵税。
  (7)超标的借款利息支出
  超标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抵税。
  (8)工资、薪金支出
  按计税工资的抵扣,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报财政部核定。北京市按不超过人均月800元扣除(允许上浮20%)。
  (9)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纳税人的这3项费用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 14%, 1.5%计算扣除。
  以上是广州佰平会计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会计准则间存在的差异项目有哪些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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