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是负责各单位内部组织领导和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和健全会计机构,是保证做好会计工作和发挥会计作用的重要条件。《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管理机关,一般设置会计司、局、处、科等专门机构。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在处理好本身的日常会计工作外,同时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审核、分析、批复和汇总所属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核算本单位与财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有关缴拨款等会计事项,对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处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各项工作。
会计机构的设置
基层各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其规模大小、会计业务繁简、收支数额大小等具体情况来确定。《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因各单位情况不同而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会计业务需要决定。原则上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都要设置会计工作的专职机构,由于各单位的经营和业务规模大小不同,会计业务的复杂程度不同,机构人员设置的要求不同,办公自动化程度不同,各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决定是否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或者选择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通常实行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都要设置由本单位领导人直接领导的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而财务收支数额不大、单位形式比较简单、会计核算不太复杂的单位,如一些业务规模小、业务量少的企业,以及业务比较少的机构、团体和事业单位,可以不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在不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下,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如何设置会计机构,如何称呼,均由各单位自主决定。
必须指出,由于会计工作与财务工作都是综合性的经济管理工作,而且它们两者之间关系非常密切。因此,在我国的实际工作中,通常是合并设置一个财务会计机构,统一办理财务和会计工作。
二、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
企业会计工作的具体组织形式,是指企业内部各级会计机构之间在会计反映和监督上的相互关系。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一般可分为集中核算和分散核算两种。集中核算,是指把企业的会计工作主要集中到企业的会计机构来进行。企业内部各部门、车间一般不设置会计机构,只设置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只对本部门或本车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填制原始凭证和汇总原始凭证,定期保送企业会计部门,由企业会计部门登记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实行集中会计核算可以减少核算层次,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但核算工作过于集中,与各部门、车间的责权利结合不紧密。它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的单位。
分散核算又称非集中核算,是指把企业的会计工作分散到企业的各个车间、部门来进行。在分散核算组织形式下,企业各车间、部门一般要设置会计机构,设立并登记账簿,单独计算盈亏,编制内部会计报表。企业的会计机构则主要是汇总编制整个企业的会计报表。实行分散核算,使各个车间、部门能够随时掌握和利用核算资料,及时地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它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的单位。对于一个企业单位或者是企业单位内部的几个不同部门,是实行集中核算还是分散核算,主要应根据各个单位、部门的特点和管理要求,从有利于加强经济管理、经济核算来决定。但无论采用何种组织形式,企业单位对外的现金收支、银行存款的往来,物资的购销、债权债务的结算等对外经济往来,都必须由厂部会计机构集中办理,单位内部各车间、部门不能直接对外发生经济往来。
三、会计工作的岗位责任制
组织好会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会计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是指为了加强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财务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在财会机构内部,按照会计工作的任务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建立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的一种责任制度。这样,可以合理使用人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责任感和纪律性,加强会计人员之间的协作和监督,促使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改进工作方法,保证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会计工作的任务。
各单位会计机构内部,一般可分:会计主管、出纳、固定资产核算、材料、物资、商品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收入核算、往来核算、总账和报表、稽核、综合分析、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对每个工作岗位上会计人员所担负的职责,都要作出详细规定。
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可以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多人一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是会计机构中直接与现金打交道的工作人员。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出纳人员一般有以下职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由于出纳人员直接管理钱款,所以对几个岗位不能兼职,否则容易弄虚作假,监守自盗。单位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往来日记账,如确有需要,可由出纳人员兼任,但也要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不要求会计人员长期固定在某一会计岗位,可以在适当时间轮换岗位。这样,既有利于培养会计人员比较全面地熟悉并掌握各项会计工作,又便于互相协作,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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