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怎么后续计量

一、商誉的后续计量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商誉初始确认后,不再进行摊销。但是,考虑到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为了避免高估资产价值,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及时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所以,商誉在初始确认后,按照其成本扣除其累计减值准备的余额计量,即其账面价值为初始确认金额减去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商誉怎么后续计量
二、商誉在后续计量中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购买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商誉,在购买方整体转让或清算时一次性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取得成本(初始确认金额)。由此可知,税法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商誉在后续计量期间不进行摊销,计税基础保持不变。由于按会计准则规定,商誉初始确认后不进行摊销,所以商誉在后续计量中,影响其账面价值的只有计提减值准备一个因素。由此可知,商誉只有在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才产生暂时性差异;如果商誉经减值测试未发生减值,则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后续计量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应税合并)产生的商誉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应收合并)中产生的商誉,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所以在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商誉和其他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一样,在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会同时产生金额相同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时间性差异。因此,商誉在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进行所得税核算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免税合并)产生的商誉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无论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在合并中所产生的商誉都是属于外购商誉,而且在相同条件下商誉金额相同。不同的是,应税合并中产生的商誉的计税基础等于商誉的初始确认价值(即取得的成本),而免税合并中产生的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
由于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免税合并中形成的商誉初始确认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初始确认时未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商誉的后续计量中,也不应当确认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所以无论是免税合并还是应税合并形成的商誉,在后续计量中都不存在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但是,如果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在后续计量中发生减值损失而计提了减值准备,仍然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而且在相同条件下,与应税合并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结果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商誉后续计量中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包括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形成的商誉,初始确认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初始确认时未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以后期间也不应确认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而且,由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形成的商誉体现在购买方为企业集团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该企业集团因企业合并而形成,购买方为母公司,被购买方为子公司),实际上不存在商誉计提减值准备问题(因企业集团只是报告主体,而非会计主体,更不是法律主体)。所以,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形成的商誉,实际上不存在后续计量及其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
12 12 分享:

相关课程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提交评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