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会计证年检规定


  广东省会计证年检规定

  为继续完善会汁证的管理工作。现根据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会计证管理的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会计证年检
  1.对会计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由各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省级单位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

  2.对符合年检条件的会计证,由各单位财会机构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按《会计证管理办法》要求填写有关栏目并经人事机构核签,然后连同“会计人员工作情况表”(格式见粤财会〔1990) 79号文)送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无误后交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对会计证所记载的各事项是否完整和真实进行查验,验讫后在会计证相应年份备注栏加盖验讫印章和日期。退回持证人。

  3.在年检期间,个别持证会计人员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年检期内参加会计证年检的,应说明原因由所在单位予以证明,并于当年补检。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受年检而又无单位证明的,该会计证作吊销处理。重新申领时,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二点办理。

  4.各单位会计人员所持会计证,凡未经当地发证机关年检验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或年检,以及开户银行办理留存印鉴卡查验会计证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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