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1)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已经全部或部分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2)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3)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是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企 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应该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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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关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 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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