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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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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 注册 会计 师 的专业能力

如何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以下就是关于如何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等等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基础能力与职业能力。基础能力说的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像听说读写能力。所谓职业能力,是指从事某个职业所需要的能力。不同的职业,对一个人的基础能力也是有不同程度的要求的,但最重要的还是要有与职业要求相适应的能力,其中,天赋起着一定的作用,搞音乐的人,一般来说应当有音乐方面的天赋,同理,做注册会计师的人,应当有对数量关系的敏感,有逻辑方面的天赋。

2、思维能力与行动能力。思维能力包括分析、思考、推理等能力,是认识世界的能力;行动能力是把理想、目标付诸现实、把分析思考的结果力化为实践的能力,是改造世界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思维能力无疑是其核心能力,平时我们强调的比较多。但是,要把专业的认识变成专业的意见、把专业的计划变成团队的行动、把专业的结论变成专业的报告,还需要有行动能力。

3、显性能力与隐性能力。说话写作、计算分析、沟通表达等等属于显性能力,学习认知、控制情绪等等则属于隐性能力。有许多显性能力是以隐性能力为支撑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显性能力只是隐性能力的外在表现。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能力的背后是逻辑能力、联想能力、认知能力这样的隐性能力。

4、外向能力与内向能力。沟通表达的能力、说服别人的能力、与人共事的能力是外向能力,也就是互动能力。内向能力是指独立工作的能力,包括感知能力、学习能力、思考能力、写作能力等等。注册会计师往往比较重视内向能力,忽视外向能力,其实,外向能力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离开了与客户的合作、与助理人员的合作、与合伙人的合作、与监管部门的合作、与媒体的合作,注册会计师是无法工作的。

5、逻辑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属于一个人的基础能力,因为任何人都需要逻辑思维。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承担专业工作,其基本职能就是分析、判断、推理、归纳、总结,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从纷繁的数字、事实、情形、结果中找出因果联系,形成结构,提出专业报告,所有这些工作,要以逻辑思维能力为支撑。

如何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

6、语言表达能力。语言是沟通的工具,语言能力是沟通能力的一个要素。语言表达能力有赖于逻辑思维能力,这是因为,语言无非是把思考的结果传达出来,也就是“有话要说”。语言表达能力又不能等同于逻辑思维能力,同样的逻辑思维结果,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效果也会大不相同,所以,语言表达要有技巧,这里的技巧就是能力。

从典型意义上讲,口头语言表达和书面语言表达是有不同要求的,适用的场合也不相同,后者表现为文告、文件、文书、文章。除非极端的情形,口头语言与书面语言并不泾渭分明,而是相反,口头语言最好能够有书面语言的要素,书面语言最好能够有口头语言的要素。最要避免的是用书面语言发言、讲话,即使是念稿子,也应当念口头语言的稿子。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语言表达时,既要体现数字、表格、图示等专业属性,同时要考虑简练、直观、概括等要求。

7、职业判断能力。判断能力是一个人应当具备的基础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则不然,它是需要理论指导、需要专门训练才能形成的能力,它是用来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能够运用知识和经验解决专业问题;二是有独立、客观和公正的立场,不受外界左右,不故意曲解事实,不以成见、偏见或个人的好恶影响对待问题的态度;三是保持适当的职业怀疑的态度,对可能出现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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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制度基础。注册会计师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我国目前国有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成分中占主导地位,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有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有财产。但国家和企业之间没有真正理顺财产义务关系,存在公司治理结构失衡、人格化主体虚置、责权利不清等弊端,会计师事务所也不是以独立的中间人身份出现,三者之间形成了扭曲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最终委托人缺位,企业成了注册会计师的实际委托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成为顺应经营者要求或应付政府有关部门的工具。

2、改革事务所组织形式。注册会计师向广大社会公众负责,这种责任仅靠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制度加以规定。截止1999年,我国绝大多数事务所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而合伙制的事务所不足10%。这种形式过份强调了行业自身的功利性而忽视了社会责任。一旦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民事赔偿能力很难到位。如“陕西精密”、“达尔曼”等大案,虽然有关责任人受到了严厉惩处,但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损失却得不到赔偿。因此,加快有限责任事务所向合伙制改变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目前,合伙制的政策还都是粗线条的,即使对已有的合伙制事务所虽然规定了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由于缺乏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社会信用监控体系,这种无限责任实际上落空。因此要通过政策法规及个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来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落到实处。其次,转变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变必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要吸取、借鉴国际同行合伙制的有益经验,按照合伙制的精髓,使会计师事务所趋于完善。特别要注重合伙人的选拔机制,让能者在其位。

3、实行咨询与审计分业经营。随着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也不断发展,其业务范围也由会计报表审计扩大到代理纳税、会计服务、管理咨询等领域。世界上许多的会计公司(包括我国的一些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实行审计咨询混业经营。这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如从表面上看,安达信的毁灭是由于销毁、修改和安然审计有关的文件而妨碍司法公正,实际上一个重要原因是安达信在其信誉和利益的博弈中更多地偏向了利益一方。据报道,安达信从安然身上赚取的咨询费远比审计费要多。作为一家既从事财务审计又从事咨询业务的会计事务所,在赚了审计费后,再赚咨询费,又不影响审计精力的独立性太勉为其难。

4、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从国内外情况看,注会行业一直是一个高度自律的行业。国际“五大”会计公司的丑闻及国内一系列造假案件对注会行业的民间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作为行业权益的维护者和代言人,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能够扮演好监管者的角色吗?能够在裁判员和运动员两个角色间取得平衡吗?而同业互查的可信度令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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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1.培育健康规范的审计市场。企业管理者要把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改善自身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真正地从内在要求上需要审计的监管,堵塞自身的漏洞。同时,我国还应培养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大多数投资者不重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不关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因而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没有聘请“独立性高”的事务所的压力,甚至为达到其“利润操纵”的目的,他们反而需要“独立性低”的审计服务。如果投资者能够理性地运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投资决策,就会迫使公司管理当局聘请独立性高的事务所进行审计鉴证工作。

2.有效的平衡审计关系。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加强董事会、监事会、监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作用,杜绝由经营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真正做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构三者之间的相互独立。

3.合理规范事务的审计范围。混业经营是破坏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首要原因。当注册会计师介入到企业的管理中时,势必影响其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但因此而禁止注册会计师从事非鉴证业务还不太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拓宽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加快行业建设。理想的做法应该是对非鉴证业务加以规范。如:将审计业务和非鉴证业务由不同的注册会计师承担。

如何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

4.确保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的独立性。我国应加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的独立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与被审计单位不独立,则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承接对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和其他鉴定业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不独立,则该注册会计师应当回避。

5.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大审计违规的处罚力度。首先,要通过相关法律的清理、汇编和编纂实现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法规的系统化,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以解决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效力等级复杂、内容相互矛盾的问题,理顺相关法律间的关系。

其次,要强化刑罚,加大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合理增加刑事责任中的罚金与行政责任中的罚款数额,另一方面要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做到罚金和罚款不影响民事赔偿。再次,要健全民事赔偿法律体系。应尽快出台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调整诉讼程序,取消诉讼对象等方面的前置程序,积极推动建立集团诉讼制度,以降低投资者的举证难度和诉讼成本、增加投资者的诉讼动机,从而在民事赔偿方面提升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使其因独立性缺失而获得的收入不足以赔偿其损失,进而在法律层面上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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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因素影响注会审计的独立性

1.审计市场的不规范。我国企业总体上并不积极要求,甚至排斥独立、客观、公正的高质量审计服务。绝大多数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不是为了改善自身经营管理或满足相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是为了应付上市公告、政府监管以及应付年检、贷款、纳税等对企业强制审计的要求。这种基于需要不得已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的状况使企业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不大,不愿接受审计,形成潜在的需求空缺或不足。还有某些客户从满足自身不正当利益出发,特意选择诚信不高的事务所为其服务或对原提供服务的事务所以种种理由进行变更威胁,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成为典型的“柠檬市场”,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2.审计的平衡关系被打破。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构三者之间应当是相互独立的,但从实际情况看,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公司管理当局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公司管理当局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即管理当局聘请审计机构审计,监督管理自己的行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

在这种情况下,其选择的标准很可能是视其“配合”的程度而定,越是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和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越容易失去客户。这种与审计的独立性相背离的审计市场环境,往往使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客户之间的审计关系中处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并对公司管理当局有经济依赖性,必然从根本上破坏审计的平衡关系。

3.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有待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非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为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要以被服务客户的利益为重,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甚至利用自身娴熟的驾驭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能力,帮助客户制造虚假会计资料。

同时,注册会计师又对经过自己许可或亲手处理生成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其结果的可靠性和独立性很难保证。而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鉴证业务等相关服务的收入比较可观,而审计服务的收入相对较低,事务所由于害怕失去非鉴证业务所带来的利益,作为妥协有可能在财务报表审计方面网开一面,在收取高额非鉴证业务服务费的情况下,事务所是很难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的。

4.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的独立性不够。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如果注册会计师个人与客户之间有着直接、间接的经济利益、关联关系、长期交往等都势必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一旦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某种利益上的牵连,就有可能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5.对于审计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证券法》和《刑法》等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总体而言,处罚力度较轻,且这些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可操作性差。从我国当前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案件的查处情况看,也表现出重行政责任,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特点,且民事赔偿制度尚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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