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要求

  注册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中介机构,它的审计结论对社会的影响极大,下面我们重点阐述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要求。


  《一)基本要求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共同构成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1.独立性


  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应当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形式上的独立是指在审计信息使用者看来,注册会计师的身份是完全独立的;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被委托单位之间实实在在无利益一致关系或利益相关关系,这种独立其体表现在其机构独立、经济独立、人员独立三个方面。机构独立是指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活动没有关系,不参与其经营活动;经济独立指作为独立的审计机构,其经济来源不受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制约,它有自己的法律保护的合法资金来源渠道;人员独立是指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委托者无近亲关系,不受他人影响而能够进行不带偏见、公正的审计活动。对于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来说,人员独立就体现为工作独立。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只有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才能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公众对审计人员独立性的评判结果。即使审计人员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公众认为其偏祖了委托人而有失形式上的独立,则审计结果即使再正确也是徒劳,因为公众只能通过观察审计人员外观上是否独立而决定是否信任其报告的信息。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只有具备了独立性,才能做到客观公正,独立性原则是客观性、公正性原则的基础。


  为确保形式上的独立性,审计人员在遇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时,应当向自己工作的机构主动申请回避。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事项的;


  (5)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同时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存在除业务收费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也应实行回避原则。


  2.客观性


  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夜、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只有深人了解实际,才能取得主观与客观的一致性,比如,审计人员怀疑一笔应收账款有发生坏账的可能性,但他只听取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而没有亲自去查核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那就意味着这些审计人员将自己的判断建立在被审计单位的建议上,因而丧失了客观性。


  3.公正性


  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平公正地对待有关利益的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比如,审计人员在提供税务咨询服务时,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建议被审计单位合理避税,则审计人员是符合规则的,反之,审计人员的建议超出税法允许的范围,则他的行为就背离了公正性原则,侵害了国家的利益且有失公正性。标签: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要求

  更多关注:广州仁和会计学校 仁和会计零基础直达会计精英班 仁和会计入门零基础班

12 12 分享:

相关课程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提交评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