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一、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及其资质许可机关的法律责任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从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①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于行政处分。
①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
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⑤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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