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一、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工作
企业通过财产清查,必然会发现财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是财产清查的重要环节。对财产清查的结果,必须以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为依据,严肃认真地深入分析,查明原因,对不同性质的问题,应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为此,应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一)查明账实不符原因,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财产清查所发现的账实不符现象,先应核定其相差数额,然后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明确经济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方案应按规定的程序报请上级领导审批。
(二)积极处理积压物资和长期拖欠的款项
通过财产清查,发现企业多余积压的物资,应积极组织销售或加工改制利用。查明拖欠账款、未了的暂收暂付款项、发出商品被拒付货款等情况,应根据合同或有关经济法规,积极催收,或提请有关部门仲裁决定。
(三)针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
针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管理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应总结经验教训,由各基层单位和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措施,经有关人员和领导的研究决定,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财产物资管理的责任制。
(四)做好财产清查的账务处理工作
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会计部门应及时入账以便调整账簿记录,做到账实相符。
二、财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方法
在财产清查后若发现账实不符,进行账务处理时一般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审批前,应根据已查明属实的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及时编制记账凭证,调整有关财产的账面记录,同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以使账实相符。第二,审批后,应根据发生差异的性质和原因以及批准处理的意见,编制记账凭证,转销“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同时记入其他有关账户。
(一)“待处理财产损溢”的账户设置
为了核算和监督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出现的某些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及其处理情况,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发生的财产盘亏、毁损数以及经批准转销的财产盘盈数;贷方登记发生的财产盘盈数以及经批准转销的财产盘亏、毁损数。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则为尚未处理的盘亏、毁损数大于尚未处理的盘盈数的差额;如为贷方余额,则为尚未处理的盘盈数大于尚未处理的盘亏、毁损数的差额。该账户下设“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二)财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如果财产清查发现账实不符,则应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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