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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经营范围如何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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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经营范围如何开票

超过经营范围如何开票?下面是有关解答的内容,希望这些内容可以为大家带来帮助。

一、能不能开发票?

目前《发票管理办法》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反,《发票管理办法》强调纳税人应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所以,当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开具发票时,不论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都应按实际业务情况开具发票。

另外,营改增后总局的政策解答和地方国税局的政策执行口径是,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超过经营范围如何开票

二、开发票有没有税务风险?

虽说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发票,但是也存在一定税务风险。

由于在新系统开具发票时,必须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编码,在一次交易中,买方、卖方、交易品名、类型都体现得非常清楚、准确,所以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差较大时,存在引起税局关注的风险。

举例:一间营业范围登记是生产销售钢材的公司,却开出了销售自来水、电力的发票,可能就会引起税局注意。

但是,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并向税局进行合理解释,税务风险也不大。

比如在上述例子中,如果钢材公司是将自来水、电力转售给承租方,那么可以向税局提供水电费分割单等资料应对税局质疑。

三、经营范围要不要变更?

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开发票,要不要变更企业经营范围呢?

建议分两种情况处理:

临时性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税目,自行开具发票。

经常性业务:先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相关税目,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查找、增加税目开具发票。

四、总结

超出经营范围的临时业务,可以开具发票,但是需要注意保留业务资料以备应对税局质疑。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规定: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一样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变更登记,对于经常性的业务,建议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而对于其他一些临时、偶然发生的业务,不去变更经营范围的风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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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会被税务局稽查

尽管有相关规定,企业的实际经营必须与营业执照中所列示的项目相符,但现实工作生活中,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已经屡见不鲜。那么,企业是否可以超经营范围开票呢?

虽然有协商后按照公司经营范围给对方开票,但能否超经营范围开票,依旧是困扰许多企业的烦恼。

01、能否超经营范围开票?

相关规定,在目前实行的《发票管理办法》中,并无明文规定禁止纳税人出现“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

恰恰相反的是,《发票管理办法》强调纳税人应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并且,营改增后,根据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解答可知:只要纳税人发生的业务真实可查,都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参考答案:在企业不论发生的业务是否已经超出经营范围,都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实际的业务类型,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02、会不会被税务稽查?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开具超经营范围的业务发票,但开具后,会不会给自己带来税务上的风险?会不会引起税务局的注意,带来税务稽查?

金税三期上线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更加透明、可查,超出经营范围开票,还是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的。

现行的开票系统,需根据开票内容,选择商品名称、税务编号等,在发票中,购销双方以及商品名称都是很清楚、准确的。所以,当开票内容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差较大时,极易引起税务局的注意。

参考答案:如发生“超经营范围业务”,必须开具超经营范围增值税发票时,请务必保留好相关税务证据:如购销合同、账单等,以应对税务局的质疑。

03、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许多企业也在担心,自己如果超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

参考答案:《刑法》第20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见,在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并不考虑开具发票是否超越企业“经营范围”或是否超越“发票使用范围”。

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开具与真实业务相符的发票,主观上不存在偷逃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虚开”的行为且未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不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

当然最重要的一点是,如开具了超经营范围的增值税发票,应谨记保存相关业务资料和证据,以应对质疑。

04、是否需变更经营范围?

有营业执照列示的经营范围项目外的业务,企业是否需要变更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呢?

参考答案:

(1)、临时、偶然性的业务:向当地的税务机构提供出申请,说明业务情况,增加相应的税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2)、经常、常规的业务:在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后,再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相关税目,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查找、增加税目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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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项目超出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虚开

问题:公司实际发生的业务超出了营业执照的记载经营范围,这种情况下在税控系统自行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不是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非常严重的问题,那么会员的这个问题到底是否属于虚开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老顾先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的税收政策,相信各位只要了解了政策规定,答案自会有。

一、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如果为客户开具了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属于虚开,而不是企业为客户开具了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与实际交易相符,并没有规定要与经营范围相符,因此,对于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税业务为客户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显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三、营改增之后的相关政策规定

1、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问题回复

“23.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经营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32.小规模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如何开具发票?

答: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票的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4、湖北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

超过经营范围如何开票

“十一、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总局的政策解答和地方国税局的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局也只能建议企业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毕竟税务局还当不了工商局的家。这也就说明,开票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要应税业务是真实的,就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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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发票开具可以超出经营范围和资质

经常有人咨询,我单位没有这个经营范围,或者没有某类业务的资质,开票怎么开呢?是去税务机关代开吗?自己开是不是属于虚开?

1.经营范围和资质不属于税务机关监管的范畴,纳税人不管取得什么类型的收入,属于征税范围的,都应该依法纳税,可以开具发票。

2.现行税收政策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不得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法无禁止即可行。

3.根据现行政策,税务机关不再为一般纳税人代开发票,也不再为纳入自开专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不动产之外的业务代开专票。税务机关不给代开,再不让自己开,就没得开了。

4.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多元化经营已经成为新常态,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都是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的就要按照对应税目缴纳增值税。仔细研读政策就会发现,税法的表述都是「纳税人发生XX应税行为,按照XX计税方法,适用XX税率或征收率」,而不是「XX行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5.所谓资质,多属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除个别业务外(如融资租赁),税法一般不拿资质说事儿。比如,《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实际中,没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承揽工程时,只能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6.然而,要注意的是,尽管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等三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已纳入自开专票试点范围,但自开专票只是针对其常规销售业务,不包括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发生此类业务需要开具专票的,仍需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这种情况你自开,就有风险了。

7.有人可能会问,现在金税三期那么厉害,超经营范围开票税务机关会不会监控到呢?如果你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是可以监控到你的开票信息。问题是,如果你的业务是真实发生的,而且按时履行纳税义务,监控到又有什么关系呢?如果你的业务不真实,你去代开难道就不会被发现?

8.还有人自作聪明的发明了一种规避监控的「妙招」,在本单位常见经营范围对应的编码下自定义一个含混不清的「XX费」,然后以这个编码对外开票,票面显示的「XX费」可以满足购买方的要求,这个虚假编码又不会被大数据系统监控到异常。别忘了,你实事求是可能还没事,这么折腾查到以后,认定为虚开可就是大事了。

9.说归说,做归做,为了避免麻烦,如果纳税人长期超范围经营,建议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增项业务,据说有的企业经营范围是:除国家禁止的24类商品之外的商品生产销售业务。

10.一个可喜的现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规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统一括号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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