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比较会计报表的要求


  关于比较会计报表的要求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在中期末除了需要编制中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期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外,还应当提供前期比较会计报表,以提高会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以下会计报表: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包括上年度可比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润表);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例4 我国企业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即日历年度),企业被要求按照季度提供中期财务报告,则企业在截至20x1年3月31日、6月30日和9月30日的各季度财务报告(即第1、2、3季度财务报告)中就应当分别提供如下会计报表:

  (1)20x1年第1季度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

  (2)20x1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

  (3)20x1年第3季度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

  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企业在中期内如果由于新的会计准则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列报或分类进行了调整或者修订,或者企业出于便于报表使用者阅读和理解的需要,对会计报表项目作了调整,从而导致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项目及其分类与比较会计报表项目及其分类出现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比较会计报表中的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的要求予以重新分类,以确保其与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的相应信息相互可比。同时,企业还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项目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

  如果企业因原始数据收集、整理或者记录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对比较会计报表中的有关金额进行重新分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对比较会计报表重新分类,但是,企业应当在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不能进行重新分类的原因。

  2、企业如果在中期内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则应当调整相关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有关项目,视同该项会计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或者该重大会计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得到了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者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根据规定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3、对于在本年度中期内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企业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同时,中期财务报告中相应的比较会计报表也应当为已经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后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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