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的变更

会计政策的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换言之,就是在不同的会计期间执行不同的会计政策。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任意变更,否则势必削弱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如确需变更,则应当将变更的原因、变更情况及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造成的影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企业变更会计政策并不意味着以前期间所制定和使用的会计政策是错误的,如果以前会计期间所运用的会计政策是错误的,则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而属于会计差错,应按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第一,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即,实施了新的会计制度或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或修订了原有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要求变更原会计政策。如对坏账的核算,原来会计制度规定可采用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核算,新会计制度规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因此企业必须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会计政策。

  第二,企业变更会计政策以后,能够使所提供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更为可靠、更为相关。如,企业原来对发出存货的计价采用加权平均法,近年来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大,改为后进先出法能更好地、更真实地反映存货的当前成本价格,从而与反映市场价格的收入相配比。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应正确认定会计政策的变更,分清哪些情形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哪些情形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其认定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一般来说,下列情形不是会计政策变更,不应进行会计调整。

  其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如企业原拥有ABC股份有限公司25%的股份,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因而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收益时采用权益法。当期由于种种原因处置了其所拥有的60%的股份,处置后仅只拥有ABC公司10%的股份,并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因而按会计制度规定由原来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收益。

  其二,对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于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按会计政策变更作出会计处理并不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不至于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如:企业对低值易耗品的核算由原来的五五摊销法改为分次摊销法。

  其三,对初次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强调的是对同一交易或事项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对于初次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并没有改变原有的会计政策,因此,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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