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检查主体与职责有哪些?

  1.司法会计检查主体的概念
  司法会计检查主体,是实施司法会计检查活动的机构。它是由司法会计检查申请主体、司法会计检查决定主体和司法会计检查执行主体构成。
  司法会计检查申请主体是对司法会计检查活动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或机构)。
  司法会计检查决定主体是有法定司法检查决定权的机关或部门。检查决定权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决定检查的权力,是进行检查的法律依据,也是部门受理检查的前提条件.综观各国法律,凡是享有侦查权、审判权的机关,都有决定检查的权力。
  司法会计检查执行主体,即决定主体依法委派的有检查资格的某机构的人员。某部门的人员一经接受委派,即具有了某一具体检查执行权而成为该检查的执行主体。在司法会计实践中我们所称的司法会计检查主体即是司法会计检查执行主体。
  2.司法会计检查主体的职责
  司法会计检查主体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诉讼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检查,发现、收集,固定、提取、核实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制作司法会计检查笔录,为进行后续性的司法会计鉴定提供检验材料。
  在司法会计活动中之所以需要司法会计检查主体履行其职责,主要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司法会计检查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各类案件、解决各类纠纷的前提。因为,无论犯罪案件、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都是在司法机关立案以前发生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对于犯罪事实、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发生和发展过程,都没有耳闻目睹。也就是说,在立案的时候,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对犯罪事实、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事实是不了解的。想要查明案件事实,一方面需要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举证;另一方面也需要深入实际,周密地进行调查研究,广泛收集与案件有联系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证据。
  只有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并对案件事实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才能确保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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