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 需要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 需要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按《会计法》:“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会计人员对工作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重大措施。办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同时也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 混乱,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应注意的事项】
  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填制完毕,将尚未登记的账目登记完毕,并在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顶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清册。
  ②接管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并且注意: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薄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和其他 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并要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 核对相符;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必须交清楚;接办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薄……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的遗留问题写成书面材料。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 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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