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性原则在会计核算处理中有什么作用

  稳健性原则在会计核算处理中有什么作用
  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是指在资产计价及损益确定时,如果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或金额可供选择时,应选择使本期净资产和利润较低的方法或金额。即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也不得 计提秘密准备。
  从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来看,会计在一定程度上核算经营风险,提供反映经营风险的信息,有利于企业做出准确的经营决策,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因此,将谨慎性原则规 定为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具有现实的意义。如要求企业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就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因此在规定谨慎性原则的同时,还需对谨慎性原则的具体运用做出规定,而不能由企业任意使用或歪曲使用谨慎性原则,否则将会影响会 计核算信息的客观性,造成会计核算信息的混乱。
  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经营成果等有较大影响的,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等,必须按照规定的 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披露;而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评价某些项目的重要性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一般来说,应从质和量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从性质来看,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项目;从 数量来看,当某一项目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并不一定完全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进行核算和反映,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 算和反映。
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承租企业并不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但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几乎等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且租赁期满后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固定 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该固定资产并从中受益,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该固定资产并使其为企业创造未来的经济利益。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应将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作为承租 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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