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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为什么要监督_什么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收入

会计监督,是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经济监督检查职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善性以及本单位内部预算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那你知道会计为什么要监督吗?接下来小编就告诉你会计为什么要监督。

会计为什么要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会计账簿的设置是否符合的原则,是否存在账外设账行为;各单位是否存在设置虚假会计账簿的行为等。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会计为什么要监督

如何有效的监督出纳和会计:

会计与出纳应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首先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再就是要严格按制度办事。

货币资金收支应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分工负责、分别办理,职责分明、职权分离。

出纳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收支原始凭证的保管和签发、日记账的登记。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不得经手现金;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并且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都必须通过经办会计在审核原始凭证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然后由出纳员检查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后办理收付款,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会计和出纳任何一方都不允许能单独取得大额现金或转帐,所以支票由出纳保管,而印鉴应由会计和出纳分开保管。

什么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收入:

财政收入(Fiscal Revenue)又称预算收入(BudgetaryRevenue),是各级政府为了履行其职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主要采取税收等形式集中、占有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总和。财政收人包括以下三层涵义:(1)财政收人表现为一定量的货币收人;(2)财政收人是财政支出的前提;(3)财政收人是政府重要的调控工具。

税收收入:

税收收入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财政收入形式,是因为:财政支出受益模糊。大部分财政支出最终会形成公共产品和劳务,而公共产品和劳务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些公共产品的具体消费者无法确定,或者确定的成本太高。因此,每个成员应该承担多大份额的公共产品的提供费用,也是无法确定的,决定了大部分的财政收入只能采用通过税收的形式向一定的对象无偿地征收一定比例税额的形式来筹集。其他的财政手段都不符合财政支出受益模糊性这一特点。

公债收入:

简单地说,公债就是政府举借的值,它是政府利用信用方式从社会上吸收资金用以弥补财政赤字或满足其他财政需要的一种特殊收入形式。公债和税收都属于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实际上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公债还本付息的资金最终还是来源于税收,故有人把公债称之为延期的税收,变相的税收。

公债的产生、发展基于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政府职能范围的不断扩大;二是社会上有充足的闲置资金,可供政府借贷。

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基本任务有哪些:

一、处理总预算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办理财政各项收支、资金调拨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组织年度政府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工作。

二、调度财政资金。根据财政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存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证按计划及时供应资金的基础上,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会计监督。协调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等之间的业务关系,共同做好预算执行的核算、反映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城市,下同)总预算会计在与本制度不相违背的前提下,负责制定或审定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有关具体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组织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活动;组织检查、辅导本单位会计和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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