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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帐务不清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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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帐务不清有什么责任

所谓会计,就是把企业有用的各种经济业务统一成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记账、算账、报账等一系列程序来提供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经济信息。接下来小编就告诉你会计帐务不清有什么责任

1、违法行为:

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

②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

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

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

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处理方法)

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报表)

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记账文字和货币)

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档案)

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内部控制)

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任用人员)

2、法律责任:①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②罚款:A、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B、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方可吊销

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

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②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⑤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帐务不清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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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有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工作中,须依法行事,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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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会计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从我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个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如财政部门)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我国,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已经达到了 “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强刑事责任被认为是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是对犯法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即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3、民事责任。

会计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越来越多。在这些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中,由于会计信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顺理成章。因此在我国,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民事责任也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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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中严重失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 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从产生法律责任的行为的性质来看, 则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类。

1、行政责任 《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 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让他人编造假会计资料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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