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营业倾一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因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营业额基本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人.应并人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是按纳税人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是按其他纳税人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是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税=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锐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5)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6)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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