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有哪些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那么,财务报表有哪些要求呢?
财务报表有哪些要求
(一)列报基础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在考虑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并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应当考虑报表项目的重要性。重要性是判断项目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对“重要性”概念进行了定义,即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具有重要性。企业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来判断重要性。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对于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如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对于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如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应当予以合并,作为存货项目列报。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报表中单独列示,但可能对附注而言却具有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三)列报的一致性
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质量要求,目的是使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因此,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一要求不仅针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排列顺序等方面。但在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以及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信息的情况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是可以改变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四)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如果相互抵销,所提供的信息就不完整,信息的可比性大为降低,难以在同一企业不同期间以及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之间实现相互可比,报表使用者难以据此做出判断。比如,企业欠客户的应付款不得与其他客户欠本企业的应收款相抵销,如果相互抵销就掩盖了交易的实质。再如,收入和费用反映了企业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两个方面,为了更好地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收入和费用不得相互抵销。
(五)报告期间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情况,比如企业在年度中间(如4月1日)开始设立等,此时,企业应该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并说明由此引起的财务报表项目与比较数据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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