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和周转材料

一、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物资,应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支付的加工费、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委托加工物资和周转材料
(1)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准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周转材料的核算
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等通过“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周转材料的核算方法可比照原材料的核算。这里只介绍领用周转材料的核算。周转材料的摊销主要有一次转销法、分次摊销法等。
1.一次转销法
一次转销法是指在领用周转材料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计入成本、费用摊销的方法。其账务处理是,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
2.分次摊销法
对于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且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同时应转销全部已提摊销额,借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在用)”科目。
三、存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
企业对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以保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对存货的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在清查结果未经批准处理时,应先将盘盈、盘亏或毁损存货的金额,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再根据造成盘亏和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存货盘亏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可以收回的赔偿后,净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盘亏或毁损,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情况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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