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核算纳税调整会计科目

(一)销售折扣、折让的纳税调整与会计核算
1. 会计制度规定,允许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税收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现金折扣视为回扣,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核算纳税调整会计科目
2.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可以冲减收入。税收规定,对允许冲减销售额的折扣、折让是有条件限制的。仅限于和销售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折扣额,以及按规定取得对方税务机关证明开具红字发票的折让额。
(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与会计核算
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时,在会计实务处理时计算收入;二是自产自用产品只按成本转账,不计算收入。且视同销售范围比税收规定要小。税收对视同销售的规定比会计制度详细、明确,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中对视同销售行为都以列举的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还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价格的计算作了具体的规定。对视同销售行为都应计算收入,按规定征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在建工程、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应作为收入处理。财税字[1996] 79号文中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三)七项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与会计核算
1. 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与会计核算
(1)核算方法:会计核算时,坏账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税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采用“直接转销法”据实扣除。如要求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2)坏账范围:会计核算时,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及无法收到货物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预付账款,对应收票据仅指到期不能收回或到期无法收回转入应收账款的部分;税收规定经批准允许提取坏账准备的基数是指纳税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包括应收票据金额),但不包括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因无法收到货物而转入其他应收款部分。
(3)计提比例: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比例由企业自定;税收规定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即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账户余额(扣除关联方的往来账款,不包括非购销活动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的0.5%,即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的0.5%以内提取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该比例提取部分以及其他六项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 其余六项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与会计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符合条件时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税法上不允许提取的除了坏账准备之外的六项减值准备,属于永久性差异。这七项减值准备的提取,使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因此,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作为永久性差异,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与会计核算
1. 折旧计提方法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税收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只能采用直线法。对《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应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 折旧计提范围的差异:①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提取折旧;税收规定不允许计提折旧;②按规定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如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已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
3. 折旧计提年限、预计净残值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由企业自行选择;税收规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划分为三大类,分别规定了具体年限。同时规定在计算折旧前,应按不低于固定资产原值5%的比例减除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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