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除了企业合并中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外,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还应当考虑企业合并产生的其他递延所得税问题,主要是指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导致购买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变化
企业合并后,购买方对于合并前本企业已经存在的尚未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可弥补亏损等),如果估计合并后很可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不应成为企业合并的组成部分,不影响企业合并中应确认的商誉或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
例如,企业合并前,购买方存在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100万元,由于预计未来不会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确认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假定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企业合并的结果使得购买方可以用其未弥补的可抵扣亏损抵减被购买方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则购买方应当在合并当期确认其相关的递延税资产。其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0;贷:所得税费用 250000
二、被购买方存在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后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合并时,被购买方可能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可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等),因不符合确认条件而未确认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果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存在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确认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同时,在合并差额大于零的情况下,应调整已确认的商誉,将商誉减少至假定在购买日即确认了该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情况下应有的金额,减记的商誉金额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利润表,即: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商誉”科目。但是在合并差额小于零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应因此而增加在购买日所确认的营业外收入。
这就是说,对于企业合并时被购买方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后一年内,预期能够实现其带来的经济利益时,可以追溯调整减少商誉的金额,但不可追溯调整增加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超过合并成本的金额(即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注意: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自购买日起一年以后,则确认的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当期损益,不追溯调整商誉。
综合以上所述,概括起来,与企业合并有关的递延所得税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购买日,购买方应当将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作为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或负债确认,同时将其计入商誉或合并损益(营业外收入)。
第二,应考虑购买方在合并前存在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确认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是否在合并后发生了变化。如果企业合并结果,导致购买方可用被购买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原已存在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该会计处理不属于企业合并时会计处理的范围,不影响合并时所确认的商誉金额或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超过合并成本的金额(即营业外收入金额)。
第三,要考虑在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存在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在购买日后一年内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在购买日后一年内,情况发生了变化,原来存在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备了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应确认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应追溯调整减少商誉的金额(在合并差额大于零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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