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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司二手车如何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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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司二手车如何开票的问题

出售公司二手车如何开票?下面是一些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我公司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出售了公用行政车辆,原价98万,使用了三年,现在以20万价格出售,发票是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这个我公司要怎么进行纳税申报?

计税方法: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以后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论其购入时是否取得进项抵扣发票,也不论其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都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出售公司二手车如何开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该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附件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延续了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

因此,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以后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论其购入时是否取得进项抵扣发票,也不论其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都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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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二手车应该开具什么发票

问:我单位有一辆车要出售给另一家公司,是不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公司?

答: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因此,对于公司出售车辆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公司委托二手车经销企业代销,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为购买方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公司将车卖给二手车经销企业,再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卖给购买方,由二手车经销企业为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公司直接卖给购买方,应由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为购买方代开发票。

具体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规定:"一、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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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开发票需看公司资质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近日,南宁市商务局联合税务等多部门对二手车交易进行调整:在南宁市(包括五县一区)办理机动车二手车转移登记时,除了对开具发票的公司进行资质核查,还需提供双方身份确认书;买卖双方车主或委托人,需到现场拍照确认后才能办理。

近年来,南宁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虚开发票、违规开票、无资质开票等乱象的存在,引发了不少机动车产权纠纷。比如,有的车辆被他人过户,抑或名下突然多出几辆车,当事人却浑然不知。

出售公司二手车如何开票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以及预防因违规开具二手车发票引发的机动车产权纠纷,南宁交警支队牵头联合商务局、国税局等相关部门,依照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做出相应调整。即从8月16日起,对二手车交易严格把关:一是需到具备资质的公司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是开票时还需要交易双方车主或委托人进行现场拍照,并填写《南宁市二手车交易双方身份确认书》,以便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查。

车管部门提醒,目前全市可开具任何卖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公司仅8家,包括广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广汇二手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可开具卖方是本公司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公司也有8家,包括广西钜荣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

此外,车管所受理二手车转移登记业务时,将对二手车交易发票是否依法确认买卖双方意愿、资质进行审核,若发现存在违法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的,将通报商务部门进行处罚,并请国税部门列为风险防控企业,依法不予发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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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的发票使用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对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则笔者一叶税舟认为属于报废车辆,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办理报废手续,不得再流通。

对于两手车交易开具的发票比较特殊,要搞清楚,先得理理几个规定:

第一,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基本精神,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一般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而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也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因此,二手车交易一般均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或者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完成。

同时,明确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1)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2)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3)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4)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5)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6)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7)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8)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第二,关于二手车交易的发票开具,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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