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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买一赠一如何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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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如何开具发票

买一赠一如何开具发票?以下是有关买一赠一开具发票的内容,欢迎参阅。

近期收到不少企业咨询上述问题,原因在于:

1、根据:国税函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提到的“视同销售”规定,按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销售买一赠一如何开票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请问对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时,是按销售总价计算,还是按视同销售计算?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顺序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买一赠一”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是不同的。这就造成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不一致,那么如何开具发票呢?

其实这是因为大家对于“买一赠一”这个业务理解上的问题。

下面举例分析:

例:甲商场为了促销商品,推出“习一套西装送一件衬衣”的优惠活动。西装的采购成本是1200元,售价2000元(不含税);衬衣的采购成本是200元,售价400元(不含税);企业在进行财税处理时应当:

(1)确认收入时:

借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000+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00*17%

(2)结转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1200

贷:库存商品 1200

(3)赠品的账务处理:

借: 销售费用 200+68

贷:库存商品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0*17%

这样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就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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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赠品如何开具发票有讲究

近期,有媒体报道部分商家销售商品时赠送的物品没有开具发票,导致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无法保修。赠品要不要开具发票以及是否缴税,笔者对相关内容作如下简述。

商家赠送类别和发票开具规定

商家的赠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同时的赠送行为,即购物赠品销售;另一类是企业向非直接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客户进行的赠送,即无偿赠送。

“购物赠品”的赠予与一般的无偿赠送不同,属于利用消费者心理进行变相促销,这种赠予的前提是消费者付款购物才能得到赠品,赠品也应被视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的规定,商家销售商品都应开具发票。

购物赠品的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处理

购物赠品与企业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在销售商品同时赠送物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的规定,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所得税。

2.增值税因开票不同的两种处理

增值税从整体价值链角度来看属于折扣销售行为,应以企业销售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准征收增值税,不产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负担,可以有以下两种开票方式。

一是将赠品实际价值与商品一同计价,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进一步明确国税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具体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例:A公司平时销售某型号电视机不含税价格2500元/台,购进成本为不含税价格2100元/台,正常情况下销售一台电视机应纳增值税=2500×17%-2100×17%=68(元);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400(元),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计算税款为100元。现开展促销活动,客户按2500元/台购买该型号电视机一台,附送一台电磁炉,该电磁炉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30元/台,购进成本为不含税180元/台。

在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即发票上分别开具电视机2500元、电磁炉230元,再在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230元,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00元。

二是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即在发票上分别开具电视机2290元[2500×2500÷(2500+230)]、电磁炉210元[2500×230÷(2500+230)],合计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00元。

上述两种开票方式下,A公司销售一台电视机附送一台电磁炉增值税销项税为425元(2500×17%),进项税=2100×17%+180×17%=387.6(元),应纳增值税37.4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180=220(元),按25%税率计算的税款为55元。

3.个人所得税处理

客户取得的赠品电磁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无偿赠送的涉税处理

如果在购物赠品销售中会计上将商品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作销售收入、赠品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或者未将赠品金额作为折扣额在销售商品的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以及商家向非直接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客户进行的赠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赠品不仅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上例:A公司销售一台电视机时按电视机不含税价2500元开具发票,附送的一台电磁炉按作为销售费用,或者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赠送一台电磁炉,那么电磁炉在增值税处理上将按视同销售处理。在购进电磁炉专为此次促销的情况下,可以按购进的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整个销售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55.6元(2500×17%+180×17%),进项税=2100×17%+180×17%=387.6元,应纳增值税68元;电磁炉购进成本和应计的销项税额作为销售费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180+180×17%)=189.4元,按25%税率计算的税款为47.35元。

客户购买电视机取得的赠品电磁炉,A公司将赠品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或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赠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不是购买电视机而是从A公司随机获取赠品电磁炉,则对个人应按“其他所得”项目,按A公司实际购买电磁炉金额210.6元(180+180×17%)确定个人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A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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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买一赠一营销方式的发票开具技巧

(1)案情介绍

某年春节期间,某大型商场在“买一赠一”活动中规定,买西装一件赠送相同品牌衬衣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衣1000件,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请问该商场应如何进行开票使企业税负更低?

(2)发票开具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基于此规定,商场销售西服600000元的收入,按照西服和衬衣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得出西服和衬衣各自的销售收入。

西服所占的比例为75%[600000÷(600000+200000)],衬衣所占的比例为25%[200000÷(600000+200000)]。该商场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元):

借:库存现金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西服384615.38(600000×75%)

——衬衣128205.13(600000×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7179.49

结转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

贷:库存商品——某西装 250000

库存商品——某衬衣 1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以上账务处理,商场的发票开具技巧有两种:

销售买一赠一如何开票

一是将销售的西装单价600元、数量1000件,总金额600000元和赠送衬衣的单价200元、数量1000元、总金额200000元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并注明折扣额200元。

二是销售西装的单价384.61538元,数量1000件,总金额384615.38和赠送衬衣的单价的衬衣的单价128.20513,数量1000件,总金额128205.13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

以上的账务处理的实质是折扣销售,赠送的衬衣没有缴纳增值税。本案例中,企业的通常处理方式:收顾客600000元现金,并向其开具60000元的发票。开具一件衬衣的出库单,免费赠送衬衣给顾客。企业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600000元。在这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要按照其对外售价200000元的衬衣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改变一下处理方式,即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进行出售,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企业可以考虑将赠送的衬衣的价格体现在商业折扣上,即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开具西服1件,金额600元,开具衬衣1件,金额200元,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200元的折扣。按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600元申报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节约了纳税支出。由此可见,从税务处理的角度看,捆绑销售实际上是企业为了促销而采取的一种折扣销售的方式,因此,只要企业实施的捆绑销售行为能够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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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的发票开具技巧

“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应如何开具发票?有两种开票方法:

(一)参照四川省合贵州省的做法,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根据《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对纳税人“买物赠物”方式的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见附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写明“(含赠品)”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附件:《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

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购物赠物方式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它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纳税人采取购物赠物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二)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公允价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并注明折扣额,折扣额刚好是赠送货物的公允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企业发生赠送货物行为,再开发票时,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公允价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并注明折扣额,折扣额刚好是赠送货物的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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