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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销售折扣如何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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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如何开票

销售折扣如何开票?以下是有关开票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新销售折扣如何开票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分为两种:一种是商业折扣,又称价格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买者多买而给予的价格折让,即购买越多,价格折扣越多。商业折扣一般都从销售价格中直接折算,即购买方所付的价款和销售方所收的货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实际售价来计算的。另一种是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让优惠。对商业折扣,应作如下处理:

①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在开据增值税发票时,另一行可以开折扣额,开在一张发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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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折扣税务处理规则

1、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则。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触及商业折扣的,应该遵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商业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雷同),能够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状况。《国家税务局对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交纳所得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规定:征税人采取折扣方法销售货物,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钱的折扣,假如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予别人”的规则,计算交纳增值税,同时计入应征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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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开票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 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新销售折扣如何开票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如果销售折扣未开在发票上,是不能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入账的。假设100,折扣2,开票时候,要么销售额100,下面折扣2。要么就是直接销售额98。)

销售折让,因为是销售后再折让,要冲销售收入,的办法就是申请红字发票,开出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假设你第一次开票100,你第一次申报了100。后货物出现问题,要求折让2,因为你已经申报了100无法修改了,现在想总和申报98,只能开红字发票销售额负数,销售额-2,冲减100,达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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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一般情况下从事工商行业者税务登记由国税办理,从事其它行业的税务登记由地税办理。

2、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3、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7、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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