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会计法律制度是从工作业务角度对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做出规范,它是在总结会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行为的具体规定。
  会计法律制度充分体现统治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一个阶级社会里,只有一种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凡违法者,轻者被罚款,重者触犯刑律被判刑,失去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并不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很多来自于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在一个阶级社会里,会计职业道德不是罕有的的.会计职业道德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地执行,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基本上是非强制执行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而不能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会计法律制度的各种规定是会计职业关系得以维系的基本条件,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低限度的要求,用以维持现有的会计职业关系和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在会计职业活动的实践中,虽然有很多不良的会计行为在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的同时也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但也有的不良会计行为只是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而没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例如,会计人员不钻研业务,不加强新知识的学习,造成工作上的差错,缺乏胜任工作的能力。
  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说会计人员没有很好地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但不能说其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再如,某些会计人员缺乏爱岗敬业精神,对本职工作仅满足现状、不求进取、应付差事,尽管我们不能说这种现象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但它违背了爱岗敬业、提高技能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3)实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源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较高层次的会计职业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并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它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即使是那些成文的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相比,在表现形式上也缺乏具体性和准确性,通常只是指出人们应当做或不应当做某种行为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会计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且为了达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的,还需要一套实施保障机制。会计法律制度的这种保障机制不仅体现在其法律规范的内容中具有明确的制裁和处罚条款,而且体现在有.与之相配合的的制裁和审判机关,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而当人们对会计职业道德上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机构对其中的是非曲直明确做出裁定,即使有裁定也是舆论性质的,缺乏机构保障对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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