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的一般原则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的一般原则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3)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4)因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发生的后续计量。
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变化,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在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 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在重分类日,该 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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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后续计量的一般原则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3)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 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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