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如何明确监管机制

想知道注册会计审计如何明确监管机制?审计质量监管模式决定监管效果,规则导向的监管模式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现在,恒企小编给大家介绍与会计师有关的技巧

审计责任的内容约定

1.约定机制

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内容约定实质上就是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而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议主要在于应当由谁来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和规定。

理论上讲,作为合同的双方,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应在平等商议之后,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说,审计责任的内容应当是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博弈的结果。

而现实中,由于审计委托人往往缺乏对审计的专业性认知,他们往往放弃了对审计责任的谈判权,更倾向于被动接受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责任方案。与此同时,会计职业界为给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行业保护,采用准则规定的形式,明确提出了行业意义上的审计责任,以供注册会计师执业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审计责任的内容也就转变为一种行业约定。可见,目前审计责任内容的约定机制是对审计信息使用者极为不利的单方集体约定机制。

注册会计师审计如何明确监管机制

2.责任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此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中也明确要求审计报告中必须包含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这一段落由以下内容构成:(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2)审计程序的选择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3)注册会计师相信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

显然,这里暗含的意思是只要注册会计师实施了相应的审计程序,获得了自认为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可以免除审计责任,而丝毫没有提及其审计报告应达到的质量要求以及对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影响。可见我国会计职业界有着明显的行业保护倾向。另外,在关于审计责任的表述中,一再强调职业判断这一主观标准,从而导致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缺乏客观的标准。

规则导向的审计质量监管模式

首先,在规则导向的监管模式下,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审计准则确定的审计程序是否得以实施,会导致审计工作的机械化操作。例如,对应收账款是否实施了函证或替代检查等程序,如果审计工作底稿中有若干张询证回函或替代检查表,检查中就认定注册会计师已经实施了函证和替代检查程序;但是实际上可能并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例如选择的函证样本不足以代表总体,发出和收回询证函均交被审计单位办理。替代检查没有达到与函证同样的效果,询证回函有不可靠的迹象却未证实或消除疑虑等等。又如,有的检查人员甚至把审计工作底稿上未逐页写被审计单位名称、会计截止日或会计期间,审计业务约定书上未写审计报告份数、审计收费金额等作为重要问题反映。这样就导致了执业质量检查表面化和形式化,并使注册会计师误认为只要按部就班地实施审计准则确定的审计程序、编制形式上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就可以了。

其次,执业质量检查中逐项核对审计程序是否实施的做法,给注册会计师规避审计准则提供一定的空间。一方面,会导致注册会计师以“应付检查”的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在审计中不考虑如何去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是考虑如何能够通过执业质量检查;以至于计划和实施的审计程序没有重点和应对风险的针对性,实施了许多不必要的审计程序,记录和复印了大量不必要的会计资料。由此,审计工作就简化成抄账、底稿填空和复印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审计准则也在实际中失去价值。另一方面,审计工作变成简单的实施既定的审计程序,专业胜任能力的高低显得并不重要,注册会计师没有了提高胜任能力的动力,会计师事务所越来越不重视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保持和提高。

最后。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舞弊手段层出不穷,审计准则难以对现在和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需要不停地修改审计准则以维护其周密性。然而审计准则对审计程序的详细规定,也给被审计单位规避审计程序提供了指引。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准则确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发现被审计单位因错误造成的重大错报,但是难以发现舞弊(特别是管理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即使审计准则能够穷尽地规定审计程序,以应对审计中的各种情况。也会因为审计准则条文太多太繁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全部掌握。由此可见,可以直接用于审计质量监管的规则(监管标准)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规则导向的监管模式注定是行不通的。

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及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的素质问题

风险导向审计是用分析性测试程序作为主要的获取审计证据手段, 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很高的自身素质。在数理统计广泛运用的前提下,为了使运用分析性测试程序具有合理性和可验证性,要求根据数理统计估算出可接受的风险水平,达到相应规模的审计证据。而在我国,还有很多的注册会计师不具备这一能力。

(二)政府监管及执法问题

各级政府的监管部门,在对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检查中,往往最关注的就是审计过程中是否执行了所要求的全部规审计程序, 而在审计失败事故的检查处理中,更是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重要方面。但是这种只重视审计程序的形式化的检查方法, 必然会制约到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开展。

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及问题

(三)审计程序软件的开发

我国的大部分注册会计师都缺少大量的审计程序软件,数据电子化程度不够, 导致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能直接对数据库进行加工分析, 并依据软件构建模型 , 从而经过电脑自行检查和核对, 这就使审计工作的效率在很大的程度上减缓, 阻碍了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发展。

(四)成本的增加

实施风险导向审计,注册会计师所关注的范围也将必然扩大,而程度的加深就导致工作时间和审计成本的随之增加,然而在激烈化的行业竞争中,这些成本并不能增加到业务收费中,这就形成了风险导向审计运用的实际性问题。

审计风险及其规避策略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通过强化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等措施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以提高审计作业的质量。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为注册会计师提供条件,安排时间对审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具体措施有:定期举办政策法规的学习讨论,安排员工参加培训班,并在事务所内部制定素质考核制度,能者奖,庸者罚,规范和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二是审计人员自己要自觉学习最新的专业知识,跟上时代的步伐,同时要注意加强自己的综合素质,比如日常生活中应多关注时政要闻、财经新闻,了解国家新近制定的相关政策,特别是那些会对会计系统产生影响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此外,还要加强外语和计算机的实际能力的应用。

CPA职业道德的提高,有赖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全面培养,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自律。拓展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培训活动,既全方位、全过程地实施在职注册会计师道德教育工作,特别是正在从事审计业务的在职注册会计师,在加强注册会计师考试中职业道德内容深化的同时,重视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和培养,使之在执业前和执业中均能接受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

(二)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把这套制度推行到每一个人、每一个部门和每一项业务,迫使注册会计师按照专业的执业标准执业,保证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比如,事务所可以通过网络技术、组织设置、经费预算等形式对审计项目实施有效督导,通过对审计项目编码对审计过程进行实时控制。审计项目编码内容包括客户类别、审计年度、审计内容、承接业务部门等

通过项目编码控制每个项目组的工作时间、核算审计费用、复核工作底稿、审计实时状态等。事务所还应该制定严格的复核程序,建立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制度。如审计全过程核对清单、编制审计差异汇总表等,要求项目组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总结、审计报告及附注、审计工作过程做出明晰的记录和详细的解释,对客户的重大事项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持续经营能力、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期后事项等,则要做专题性的解释性说明,以利于管理层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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