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知识整理

建造师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环球优路小编整理建造师知识整理,一起来看吧。

建造师知识整理(1)

一、编制者

规划大纲是由企业管理层在投标之前编制的旨在作为投标依据、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及签订合同要求的文件。

二、内容

(1)项目概况。

(2)项目范围管理规划。

(3)项目管理目标规划。

(4)项目管理组织规划。

(5)项目成本管理规划、项目进度管理规划、项目质量管理规划、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划、项目采购与资源管理规划。内容应包括管理依据、程序、计划、实施、控制和协调等方面。

(6)项目信息管理规划。

(7)项目沟通管理规划。

(8)项目风险管理规划。

(9)项目收尾管理规划。

建造师知识整理(2)

一、公路工程施工方案的优化

施工方案优化主要通过对施工方案的经济、技术比较,选择最优的施工方案,达到加快施工进度并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消耗的目的。

主要包括:施工方法的优化、施工顺序的优化、施工作业组织形式的优化、施工劳动组织优化、施工机械组织优化等。

二、施工顺序的优化

分为同类工程的施工顺序优化和单位工程施工顺序优化。

(1)同类工程确定最优施工顺序,实际上是提高计划安排的经济效益的一种方法。因为全部工程整体的施工工期缩短了,且无需额外的附加资源也就相应的较为经济。

(2)单位工程施工顺序优化。

三、施工作业组织形式的优化

是指作业组织合理采取顺序作业、平行作业、流水作业三种作业形式的一种或几种的综合方式。

建造师知识整理(3)

1.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项目的目标控制。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实现。

3.项目管理分为如下类型:①业主方的项目管理②设计方的项目管理③施工方的项目管理④供货方的项目管理⑤建设项目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其中,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管理核心。

4.投资方、开发方和由咨询公司提供的代表业主利益的项目管理服务都属于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和分包方的项目管理属于施工方的项目管理,材料和设备供应方项目管理属于供货方的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总承包有多种形式,但都属于建设项目总承包项目管理。

5.业主方项目管理服务于业主的利益,其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

6.项目的质量目标不仅涉及施工的质量,还包括设计质量、材料质量、设备质量和影响项目进行或运营的环境质量等。质量目标包括满足相应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满足业主方相应的质量要求。

7.建设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项目的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项目决策阶段不是项目管理的任务。

8.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工作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即: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

9.业主方项目管理的任务:①安全管理②投资控制③进度控制④质量控制⑤合同管理⑥信息管理⑦组织和协调 。其中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任务。而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等则主要涉及物质的利益。

10.设计方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和设计方本身的利益。其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设计的成本目标,设计的进度目标,设计的质量目标以及项目的投资目标。

建造师知识整理(4)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此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期限

(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d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d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如下。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有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3)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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