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条件与程序

  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条件与程序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学历和职业年限、业绩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②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③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2)业绩


  ①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②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③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④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程序?


  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由本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单位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由本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推荐;军队所属单位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


  中央管理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后基建营房部对军队系统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经总政干部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方所属或中央管理企业在申报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省级建设行政部门或建设部会同同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军队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而且在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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