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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关系客体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关系客体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离开主体也就无所谓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也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的客观世界中的各种现象,不仅仅包括物质现象还包括各种精神现象,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中,公共部门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公共部门的公职行为、公职报酬制度、人员激励制度、奖惩制度等;而公职人员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公职行为的限度、权力运用、工资、嘉奖、晋升、调配等.因此,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公职人员的行为、物质性生活资料(如薪酬、奖金等激励等)、非物质性财富(如精神奖励、交流、晋升等)。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立法实践中,公共部门的公职行为规范、人员管理规范成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法律关系客体中非常重要的方面。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行为规范既包括公共部门的行政行为规范,又包括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规范。这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立法对公权力合理规范使用而作出的具体规范。具体而言:公共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对公职人员作出的一种管理行为,它是针对具体的某一个或某一类公职人员而作出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必须依据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该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公职人员而作出的行为嘉奖、绩效赏罚、职务交流、身份惩处等行为;二是该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部门对公职人员的有效管理,这是行政行为作出的目标要素;三是该行政行为必须是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而做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影响权利义务的相对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对行政行为实行监督和审查。

公职人员的公职行为,是公职人员在行使公职权力、履行公共职责过程中做出的职业行为,它是一种公务行为。公职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公职行为的主体是具有公职身份的公共部门人员,该行为是公职人员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公共组织目标而对行为相对方做出的对权利义务进行限制或保护的行为;二是公职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行为过程由国家公共部门强制力来确保,行为后果由国家公共部门来承担,公职行为不得用于私人目的;三是公职行为必须是在公职人员职责范围之内做出的行为,超出公职人员职责范围的行为,须依据行为的公共目的性还是私人目的性来认定其是属于公职行为或私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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