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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如果是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据此对于未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施工企业采用由机构所在地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工程款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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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异地工程应如何办理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纳税人在市内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须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开具《外管证》。办理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固定业户可一年提供一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外管证》申请书;
3.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中标通知书(限于招标工程);
5.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6.记载本项目生产经营情况的有关账簿,如工程尚未开工的,可提供本年和上年度的账册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认定为账册健全企业,待工程开工后再对本项目的账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纳税人是否账册健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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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外地施工如何开票
1、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开具发票: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申报时全额计税,允许抵扣所取得的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符合规定的老项目、甲供材、清包工)开具发票:纳税人自行开具。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申报的税款按差额计税,不得抵扣所取得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3%的普通发票吗?一般纳税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开3%的普通发票。
比如建筑类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的企业,开具工程款发票就是3%。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财税2016第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