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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说话显得真诚

真诚,就是诚挚、信用。它要求说话人所表达的言辞是诚恳、真挚而又有信用的。那么,怎么使说话显得真诚呢?
使说话显得真诚
庄子说:“至信辟金。”他认为,最大的诚信是不需要用金玉来作为信物的。孔子也主张。轻千乘之国,而重一言之信”,俗话中也有“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说法。说话人如果能够以诚信对待接受者,就能联络感情,赢得信赖,加强沟通,直至化解矛盾。而夸夸其谈、浮泛聒噪、口惠而实不至,只会令人反感,失去信任,使沟通交流的愿望落空。
长期担任周恩来总理英语翻译的冀朝铸认为,周总理说话历来都是最真诚的。他回忆说,他自1957年结婚后7年都没有孩子。周总理一方面请专家给他全面检查,一方面安慰他说:“小冀啊!你没有孩子,我也没有孩子,咱们一起干革命!”冀朝铸感动得热泪盈眶。在冀朝铸为周总理担任17年翻译后的一天,周总理真诚地对他说:“小冀,不能一辈子当翻译啊!40岁的年纪是转行的时候了!”并要他去外语学院物色接班的人才。1973年,冀朝铸担任了中国驻美国联络处的对内参赞。临赴任前,周总理在请韩叙、冀朝铸共进午餐时说:“你们也有白头发了……”周总理的话尽管都不多,却强烈地让人感受到他的真诚。
与人说话不仅要讲诚信,就是说话人所表达的言辞也要能体现出对对方的尊敬,重视接受者以及与接受者有关的人,而不能以侮辱、歧视、损害人的态度说话办事。
汉代徐干专著《贵言》提出:“君子必贵其言,贵其言则尊其身,尊其身则重其道,重其道所以立其教。”晋朝葛洪也说:“伤人之语,有剑戟之痛。”事物都是相辅相成的,尊重别人,别人才会尊重你。俗话说,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就是此理。你不尊重别人,别人也不会尊重你,结果下来,彼此都不沟通、合作,显然达不到交际的目的。
九十高龄的文艺界老前辈夏衍,可以说是尊人的典范,临终前感到十分难受,身边的秘书说:“我去叫大夫。”正待秘书开门欲出时,夏衍艰难地说:“不是叫,是请。”随后便昏迷过去,再也没有醒来。想不到这一句简短的尊重言辞,成了他的临终遗言。他之所以在这个时候还注意尊重别人,要纠正秘书的失误,是因为他一贯养成的作风,他历来说话都是如此。这充分体现了他的高风亮节,也使人们更加敬重这位老前辈。
尊重原则的把握不仅是言辞表达的要求,而且体现着说话人的品格修养。尊重性原则,在下级对上级、学生对老师、孩子对父母这些方面,是容易做得到的。但倒过来,就不那么容易了。因为,他们彼此间分明存在着—种身份地位的不平等,稍不注意,就会表现出不尊重的色彩。这一点,我们应该认真对待。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说话也同样如此。说话人如果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在形式上就会带来很多麻烦,接受者要么听不懂,要么不理解,甚至产生误解,交际目的就无法实现。
1.说话要符合逻辑
逻辑指的是人类思维活动的规律和形式。说话人在以言辞进行交际的时候,必须遵守逻辑的要求,否则,就不能达到交流的目的。违反逻辑规矩的言辞表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含糊其辞。就是故意把话说得不清楚,不明白,含含混混,让听者不得要领或无从深究。如《宋史·岳飞传》中所载:岳飞被害后,“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日:‘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日:‘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乎?”秦桧杀害了岳飞,面对质问,无以作答,只好含糊其辞地搪塞。“莫须有”就是一个让人莫名其妙的表达。
(2)模棱两可。模棱两可又称模棱两不可,就是对同一事物或问题互相矛盾的两个方面,都认为可以或不可以。如某人有个知心朋友是律师,一天他偶遇一直在外奔波劳碌的律师朋友,对他说道:“嗨,你成天穷忙个啥?其实我看哪,律师这工作不能说它没用,但也不能说它有用。要是被告真有罪,你再为他怎么辩,他还是有罪;要是被告本身就无罪,你还为他辩什么呢?”此话就是模棱两不可的表现。律师工作要么有用,要么无用,这个人对两方面都认为不可,因而是错误的。
(3)言行不一。就是说的是一套,做的是与说的相矛盾的一套。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尤其是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他们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假以美言,说得很好听,借以蒙骗听者,然后,再施以丑行。因此,对那种夸夸其谈,自我标榜的表达,应提高警惕。
(4)偷换概念。就是故意拿不同的概念来换掉原来确定的概念,以造成混乱。如某建筑工人上班忘了戴安全帽,安检员不准他进入施工现场。他指着围栏门上挂着的一个牌子说:“我是按规定才不戴安全帽来上班的。你看,这不写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吗?安全帽当然是‘非工作人员’,我怎么能够戴着它入内呢?”这里,“非工作人员”的概念就是被这个工人偷换了。
(5)混淆概念。就是把本来不是相同的概念当成相同的概念来使用,或者是把同一个概念在不同的含义下混用。如一个学生砸坏了教室的窗玻璃,老师批评他不爱护人民财产,要他赔偿。他说:“人民财产,人民都有份,我是人民,我砸烂的是我那一份,我赔给谁?”学生将“人民”这个概念在集合意义下的使用同在非集合意义下的使用混同起来了。“人民”是所有人的集合体,其性质是不为它的组成分子(即每一个具体的人)所具有的。
2.说话要符合语言规矩
语言规矩,是指说话人在言辞交际过程中,必须遵守语言规范的要求。语言的规矩主要包括两方面。
(1)语音必须清晰准确。说话人要表达什么,必须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说出来,让人一听就明,一听就懂。这样,表达才有作用,交际的目的才能实现。做好下列两个方面,有助于达到语音清晰准确的要求。
第一,与非本方言区的人交谈,最好不要用方言。我国地域辽阔,方言千差万别。如果都属北方方言区域,交流基本没有问题,而其他区域就有些麻烦,像长沙、南昌、上海、广州、福州、宁波等城市以及这些省份的人,与外区域的人交谈就成大问题。比如用普通话说:“你看这是什么。”上海话的谐音则成了“侬窥窥逮个司撒莫资。”福州话的谐音则成了“女看最筛先闹。”不仅语音完全不同,连用词也有很大差别,这叫外地人如何明白!第二,对一些关键字词的发音,尽量说得慢一些,说快了、急了,容易产生声音共振而使语音含混,让人听不清楚,或产生误听。
(2)语句通顺明了。主要指用词前后协调准确、意思完整,不多余、不错乱等。要做到语句通顺明了,以下两方面应该注意。第一,不生造词语。生造,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杜撰、编造出谁也不懂的语词。虽然语词在人民群众的交际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但它的产生应有一定社会基础,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运用,为交际区域的群众所接受才行,绝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生造。像这几年出现的“打的”、。打工”、“撮一顿”、“大款”等等已被人们熟悉,用于言辞交际当然可以。但如有人说:“我来迟了,实在抱惭。”其。抱惭”就是生造。何不用通俗的。抱歉”或“抱愧”呢?
第二,符合习惯要求。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规矩、风尚,有些虽然从逻辑或语法的角度看并不规范,但既然已经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就应当按约定俗成的原则来处理。比如“打”,其词义一为用手或器具撞击物体——打人、打鼓;一为发生与人交涉的行为——打官司、打交道;一为制造——打毛衣、打镰刀;等等。但“打的”、“打工”、“打瞌睡”、“打酱油”、“打折扣”、“打圆场”之“打”,就无上述意义。使用这些词汇时,只能是约定俗成,大家都按习惯办。还有像“打扫卫生”、“救火”、“养病”、“消除疲劳”、“晒太阳”之类,也属此种情况。
由于国别、民族、地域、信仰等差别,习惯要求也不是一致的。表达者需要入乡随俗,使自己的言辞合于接受对象的习惯,否则就要出差错、闹笑话。
一个美国人应邀参加一个中国人的婚礼。他感到新娘很漂亮,便按美国人的习惯,老老实实地向新郎赞美说:“你妻子真漂亮!”新郎基于中国人好谦虚的习惯,连忙说:“哪里,哪里。”美国人傻了眼,他想:“怎么?还非得具体指明是哪里漂亮吗?”于是,他仔细说:“眼睛”。见新郎不解地盯着自己,他赶紧补充说:“还有鼻子、嘴唇、眉毛、头发……”双方都按自己的习惯表达,而忽视了接受者的习惯要求,当然要闹笑话了。
有些人不习惯与他人交谈,与人交谈时表现得非常拘束,不是一会儿用双手抱住脑袋,就是不时将双臂交叉于胸前,其实,这样的姿势最容易显示出他们说话不自然的心态,因此,即使别人想和他们继续交谈下去,但因为他们在谈话时显得手足无措,不知道该往什么地方放,神情也显得不自然,就只好收住话题。所以,在与人交谈时一定要让自己的谈话姿势表现得自然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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