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收资本是什么

一、实收资本的概念
实收资本也称股本,是指投资者或股东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数额。它是投资者或股东对企业筹集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也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实收资本或股本既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占有和使用的最基本的经营资金,同时还是企业据以对投资者或股东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依据。
实收资本是什么
二、实收资本的入账原则
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方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再投资的账面价值入账。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公司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计入资本公积。涉及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三、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的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所有要发行的全部股份;二是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股份,剩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在采用发起方式设立时,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的核算,即股本的核算,在会计上应设置“股本”账户。
“股本”账户是为了反映和监督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增减变动情况而开设的总分类账户,该账户主要用以核算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投入企业的股本,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的账户。该账户贷方登记股东投入和增加企业资本的有关情况,借方登记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情况,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股本数额。该账户应按股票的种类(普通股、优先股)及股东单位和姓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此外,企业还应设置股本备查簿,记载企业发行股票时涉及的股本总额、股份总数、每股面值以及已认购股本等有关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无论采用何种设立方式,都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公司设立发行的股票在收到货币资金等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如为溢价发行,按实际收到的资产的价值与股本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四、非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的核算
公司组织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外,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缴纳,无法按期足额缴纳的,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为了核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的投入资本,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对公司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成本,应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对返回所有者的投资的资本,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该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公司实际收到投资者的资本总额。该科目应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出资,企业在收到投资者的出资时,一般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对于收到的货币出资额,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对于收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在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但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该项非货币财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资产科目,按投入资本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五、企业投入股本的核算
1.接受投资
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2.分配股票股利
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3.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本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转为股本时,应按“长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科目余额,借记“长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科目,按“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中属于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益成分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为股票的部分,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企业将重组债务转为资本的,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本企业股份的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4.股份支付
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在行权日,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应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六、公司股本的增减变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一是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可登记入账;二是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可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公司股票时,可登记入账,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当公司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资本(或股本)的增减变动情况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七、实收资本(或股本)增加的会计处理
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增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追加投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可以向企业追加投资,在企业按规定接受投资者追加投资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或其他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2.增发新股
按照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增发新股。在增发新股时,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面值计算的股票总额增加股本,贷记“股本”科目,按两者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3.公积金转增资本(或股本)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可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在转增资本(或股本)时,应按投资者的出资额(或股东所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投资者(或股东)的资本(或股本)。
4.发放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是指采用增发普通股的方式向股东分派股利。目前在我国发放股票股利多以配股(送股)方式进行。发放股票股利应根据股东所持有的股数,按应发股利的等值比例折算后发放给股东。若股东分得的股利不足1股,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处理。其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将不足1股的股票股利按股票的市价折算为现金股利,用现金发放;二是股东之间相互转售,集为整股。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将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但并不影响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5.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行权
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按照股份支付的方式和工具类型,主要可划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两大类。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本,以及企业将重组债务转为资本,也都会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股本,这些内容已在本节的其他问题中进行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八、实收资本(或股本)减少的会计处理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的资本(或股本)在通常情况下不能随意减少,投资者(或股东)在企业存续期间内,不能抽回资本(或股本)。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发生缩小经营规模、资本过剩、严重亏损等特殊情况时,企业可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减少注册资本。
(1)企业因经营规模缩小、资本过剩引起的资本(或股本)减少,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用发还投资的方式减资,即在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时,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减资,即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减资一般采用注销资本的办法,实际上就是用资本弥补亏损。非股份公司注销资本时,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股份公司采用注销股份或注销每股部分金额的办法,实际上是用股本弥补亏损,在注销股份面值或注销每股部分金额时,应借记“股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时,借记“股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清算时,借记“股本”科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贷记“股本”科目(已归还投资),“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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