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如何确定销售额

  销项税的大小取决于企业税务会计销售额的确定,那么企业的税务会计如何确定销售额呢?
  根据税法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里的价外费用,主要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如果企业出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一般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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