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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都享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l上地增值税。

(二)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税收优惠: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纳税。

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没有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拒办权属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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