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其他流动资产

零售企业其他流动资产是指企业除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存出投资款、信用卡存款和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
零售企业其他流动资产
从某种意义上说其他货币资金也是一种银行存款,但它要么是承诺了专门的用途,要么是尚未到账,都不能像结算户存款那样随时可以安排使用。因此,企业的其他货币资金均应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进行专门的核算,该科目按其内容的种类分别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存出投资款”、“信用卡存款”和“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明细科目。其他货币资金增加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其他货币资金时,借记“在途物资”、“预付账款”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期末退回余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一、外埠存款的核算
零售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二、银行汇票存款的核算
零售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在途物资”、“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三、银行本票存款的核算
零售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在途物资”、“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当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四、信用卡存款的核算
零售企业办理信用卡存款,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企业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存出投资款的核算
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股票、债券等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其他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企业管理其他货币资金时,应遵循下列原则:其一,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选择结算工具;其二,及时办理结算,对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其三,严格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其他货币资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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