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心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还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进行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 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节、处理银行直接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充当中介机构的银行,具体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行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4.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支付结算的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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