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00-8975

应收票据如何结算

(一)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1.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2. 票据的种类
应收票据如何结算
(1)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为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其中,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即为银行本票。
(2)按照付款时间,票据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的票据,包括: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汇票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1. 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谁合法拥有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票据体现的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债券债务关系。票据是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书面凭证。因此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体现的债权是持票人可以凭票据向票据债务人请求给付票据金额的金钱的权利。因此票据是金钱证券。
(2) 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的作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由出票行为创设出来的。在票据签发前,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票据签发后,债权人的债权就通过票据得以体现,而与作为票据基础关系的债权债务关系独立开来。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票据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皆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证据。
2. 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使用票据支付可以克服大量携带现金的不便和降低风险,也可以节省点钞的时间。
(2)汇兑功能。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的地方之间运送,克服现金支付的空间困难。
(3)信用功能。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例如,商业汇票约定出票后三个月付款即是使用了票据的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票据具有债务抵销功能。票据作为货币给付的手段,可以用它在同城或异地的经济往来中,抵销不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的收款、欠款或相互的支付关系,即通过票据交换,使各方收付相抵,相互债务冲减。
(5)融资功能。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 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按规定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作成票据。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二者缺一不可。
2. 背书
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类推。
3. 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并非所有票据均需承兑,仅仅只有商业汇票需要承兑。付款人经承兑后成为票据的债务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4. 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四)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票据基本当事人,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票据无效。
2.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1.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的被背书人。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 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12 12 分享:

相关课程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提交评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