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②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③非企业性单位。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②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③对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④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⑤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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