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所得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所得税处理,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未计提减值准备,投资成本保持不变。按会计准则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确认为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用何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按照此规定,无论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方式是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还是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企业都要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即都要确认为计税投资收益。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税法要求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同时要增加计税投资成本,即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后续计量时产生暂时性差异,应区分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的两种方式分别进行分析。
一、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方式为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
在此利润分配方式下,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应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即: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与税法规定一致,不产生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而且不影响初始投资成本和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仍保持相同,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二、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方式为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上不做账务处理,只做备查登记。但是,按照税法规定,投资企业应确认计税投资收益,同时增加计税投资成本。因此,就产生了永久性差异,同时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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