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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人-有什么权利-与债务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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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人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什么是债权人

债权人可免除债务,使债权关系终止,债权与债务关系消灭。

债权债务消灭后发生的效力是:

(一)债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不再负担债务;

(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义务消灭;

(三)负债字据的返还,有负债字据的债的关系消灭后,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或者涂销负债字据;债的关系部分消灭的,或者负债字据上载有债权人其他权利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将债的消灭的事由记入负债字据。债权人主张不能返还或者不能记入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出具债的消灭证书;

(四)附随义务履行;

(五)不影响债的关系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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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什么权利

1.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

2.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其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本条规定的是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权。

3.转让权

合同的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即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如果债权人未将转让其债权的行为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以到达债务人时产生法律效力。到达,是指债权转让的事实经过一定的方式使债务人知悉,如书面通知送到债务人的住所,或者口头告知债务人等。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要求,所以债权人无论以何种形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都是适当的。如果因债务人以外的原因使债权转让的通知没有到达债务人,则对债务人不发生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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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什么区别

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中区分:

(一)债权人

1、代位权: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2、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3、转让权:债权人有债权转让的权利即转让权,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4、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二)债务人

1、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2、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

3、合法权利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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