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特点有: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税面比较广等。
一、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一)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会计核算中计算会计利润的方法基本相似。
(二)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以外的,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里所说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里所说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十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这里所说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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