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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如何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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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取得红字发票如何处理

外贸企业取得红字发票如何处理?下面是有关外贸企业开票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贸易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是以购货的专用发票为退税依据申报退税,根据国税公的规定,用于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因此外贸企业的取得购货的专用发票认证后是不申报抵扣,直接填列在附表二的第26、27栏。但是如果外贸企业原发票有问题,需要冲红并重新开具发票时,会遇到一点小问题。

外贸企业如何开票

一、在原发票认证的次月纳税申报前开具红字信息表时

由于在认证次月纳税申报前开具了红字信息表的,其原发票还未申报,则可以直接将该发票进项抵扣,即在附表二第2栏填写抵扣。对该红字信息表所列的进项税额,直接在开具信息表的次月申报期内做进项转出。

二、在原发票已申报待抵扣后开具红字信息表时

这种情况下,对于红字信息表的进项税处理有3种模式:

1.方法一:原购货专用发票认证后由于是填列在附表二的第26、27栏做待抵扣处理了,那么取得红字信息表后,可以把待抵扣的进项税转入当期抵扣,即把该发票从第27栏中剔除,然后填写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把待抵扣的在当期抵扣掉,并按红字信息表的进项税填列在第20栏做进项转出。

2.方法二:开具红字信息表后,在次月申报期内按信息表显示的进项税额填列在附表二第20栏做进项税额转出,然后在第23栏填写对应的负数进行冲减,原已申报待抵扣的发票填列在第28栏从待抵扣中剔除。

注意:该种方式有些地区也是不允许的,他们税局在全免营改增后,把第23栏设为不允许填列负数,并设置为只有原已抵扣的进项税用于不动产时把所抵扣的40%做进项转出时才填列。因此在选择这种方式时也需要视本地规定

3.方法三:在开具红字信息表的次月申报期内,由于附表二第20栏是根据红字信息表自动显示进项转出的,那么外贸企业可以直接把第20栏这个进项转出删除掉即可。

这种方法是最简单的,但是也应该视各地的要求,实务中也遇到一些地区对第20栏要与红字信息表比对的情况,如果进项比对的话那就没法删除这个进项转出了。

另外,外贸企业也可以直接去税局大厅做修改申报,即把原申报为待抵扣的数据修改为抵扣申报,然后通过红字信息表显示的进项税做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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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开票问题及解答

1、开票系统升级后,出口发票该如何开具?开免税还是零税率?

答: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义务,但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务的义务。区别于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免税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个法定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发票应开具零税率。

2、发票认证勾选平台升级,认证勾选时有抵扣和退税两个选项,要怎么勾选?

答:近日,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平台进行了升级,增加了“退税勾选”“退税确认勾选”“退税勾选统计”等相关功能。外贸企业(含外综服企业)通过该平台勾选确认发票操作前,请您认真确认发票勾选用途。已勾选确认为“抵扣”或“退税”用途的发票均不能再撤销,请您慎重操作!

如果您继续将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通过“抵扣勾选”来操作,对应的发票将被打上“抵扣”标识,将不能再用于出口退税,一旦使用此类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审核系统将无法办理退税。

3、新办外贸企业进项发票认证很久了,还查无交叉稽核信息,什么原因?

答:新办外贸企业取得出口对应的首张进项发票,认证后要及时送到出口退税柜台做发票备案,发票备案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才能接收相应的交叉稽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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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没有取得发票可以做延期吗

最近有外贸企业咨询,由于供应商发票紧张开不了发票给他们,到时候他们是否可以做延期申报?

答:是不可以的,除非你符合申请延期条件。

相关政策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外贸企业如何开票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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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开具出口发票金额问题

问:您好,开具出口发票是否按报关单上的币种换算人民币开具?报关单上是港币,是否换算人民币开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依照上述规定换算人民币开具发票。

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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