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需要掌握的知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研究建造师考试相关政策。建工培训小编整理建造师需要掌握的知识,一起来看吧。

建造师需要掌握的知识(1)

一、一级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建造师可以受聘在施工单位从事施工管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

二、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一)执业区域范围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2、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二)执业岗位范围

1、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2、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3、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例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4、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建造师需要掌握的知识(2)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任务为期限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应当具备的条款

(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其他事项(补充条款)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建造师需要掌握的知识(3)

1.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建造师需要掌握的知识(4)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仲裁的方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3.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

4.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正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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