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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协议的法律效力

劳动协议的法律效力是面对谁?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关系的参与者。从狭义上讲,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两方:一方是员工或劳动者以及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从广义上讲,政府要干预、调控劳动关系,是广义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这些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构成了各种劳动关系行为的主体。
劳动协议的法律效力是面对谁?
(一)员工
员工,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权力的劳动者。这一定义的概括排除了两种情况。首先,相对于企业所有者来讲,员工完全被纳入到企业的经济组织结构之中,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因此,自由职业者和自雇佣者不属于员工。其次,就业组织内部的管理方存在着高层管理者和基层管理者。由于基层管理者只负责监督和分配,而无权命令或奖惩下属,所以也属于员工的范畴。高层管理者具有一定的经营决策权力,不属于员工的范畴。
(二)工会
工会是劳动者组成的旨在维护和改善其就业条件、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地位等权益的组织,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来代表劳动者的权益。在现代企业中,工会是一支重要的影响力量,劳动关系的调整和管理离不开工会的作用。
1.工会的职能与行动方式 工会是员工的集体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的工会组织都是依此宗旨建立的,并在实践中具体贯彻落实。工会的职能具体表现为代表职能、经济职能、社会民主职能和服务职能。工会的行动方式主要有劳动立法、集体谈判、直接行为、互保互助、政治行动等。
2.我国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我国工会的任务有: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和参加企事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实施民主监督;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支持企业行政的经营管理;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工会的职权主要包括: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代表职工与企业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一种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根据《劳动法》、《企业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审议建议权、审查通过和否决权、审议决定权、建议监督权和民主选举权。总之,在我国企业的劳动关系中,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以实现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企业的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
从管理的角度看,企业的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应该是处于整个组织权力结构的最高层,代表组织进行决策的人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企业逐渐成为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很多国有企业也享有了自主用工的权利,并通过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来规范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关系中,与工会的出现相对应,企业也可以企业协会的形式出现。在现代,企业协会同工会之间通过集体谈判协调劳动关系,是许多国家的一种重要的协调机制。从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实践来看,中国企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合署中文简称)具有企业协会的特征。
(四)政府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行为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在劳动关系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作为调解者、立法者的政府 政府是劳动关系调解和仲裁程序的维护者,政府要维持国家经济关系的和谐,鼓励劳资双方尽可能利用调解和仲裁程序解决劳资纠纷,避免劳动关系紧张。政府在协调整个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一项重要的职能是立法。政府通过出台法律、法规建立了影响劳动关系的外部法律制度环境,这种环境机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成为影响劳动关系运作、发展的重要因素。
2.三方机制中的政府 现代劳动关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三方性原则。所谓三方性原则,是强调法律不仅要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要同时规定作为第三方的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三方性原则表明了劳动关系制度对公共权利的承认。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企业和员工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企业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的劳动关系的问题。
在三方机制中,政府、企业和工会处于平等的地位,在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基础上,从各自代表主体的利益出发,进行对话、协商和谈判,其协商的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平衡过程,最终达到协调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经济。在三方机制中,政府兼有谈判者、协调者、立法者三种角色:一方面,政府作为谈判主体,具有独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另一方面,政府在提出自己利益主张的同时,要协调三方的利益;最后,通过出台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政策、协议来使各方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我国积极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协调机制。2001年8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使中国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了一个较为规范和稳定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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