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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在劳动关系的发展中,劳动关系各方出现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是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发挥人力资源潜力的重要方面。劳动争议也叫劳动纠纷,在西方叫“劳资争议”。它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广义上的劳动争议包括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而引起的争议。那么,如何处理劳动争议呢?
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一)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当遵循下述原则:
1.调解和及时处理的原则。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调解是指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双方之间进行协调和疏通,目的在于促使争议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从而结束争议的活动。处理劳动争议,还应遵循及时处理的原则,防止久调不决。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它关系到职工的就业、报酬、劳动条件等切身利益问题,如不及时迅速地予以处理,势必影响职工的生活和生产秩序的稳定。所以,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原则,即合法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争议的起因、发展和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依据劳动法规、规章和政策作出公正处理。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的裁决和判决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即公正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二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执法,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二)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三个现实的渠道。
1.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我国《劳动法》规定,在企业内部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它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在企业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代会提出并与厂长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活动,具有群众性和非诉性的特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步骤如下:
(1)申请 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的请求,是自愿的申请。
(2)受理 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申请的过程。受理包括三个过程:第一,审查。即审查发生争议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只有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事项才能受理。第二,通知并询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第三,决定受理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做好准备,并告之调解时间、地点等事宜。
(3)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证据材料,弄清争议的原委,以及调解争议的法律政策依据等。
(4)调解 调解委员会召开准备会,统一认识,提出调解意见;找双方当事人谈话;召开调解会议。
(5)制作调解协议书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
2.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它以县、市、市辖区为单位,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世界各国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虽因各国国情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以仲裁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则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企业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其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劳动争议仲裁应遵循的三个原则:
(1)调解原则 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及时仲裁。因为调解简便易行、灵活迅速、缓解矛盾,但要贯彻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
(2)及时、迅速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即“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3)一次裁决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法律制度。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3.通过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并不处理所有的劳动争议,只处理如下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1)争议事项范围 因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企业范围 包括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
(3)职工范围 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录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参照本法处理的其他职工。
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
(1)劳动关系当事人间的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必须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超过15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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