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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农民土地租赁费如何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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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农民土地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有关租赁农民土地涉及哪些税收问题?下面是有关解答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租用农民土地租赁费如何开票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因此,农民将土地租给你公司使用,农民属于提供“服务业——租赁业”应税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农民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税率为5%.

同时,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取得的租金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可免征营业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你公司与农民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也不是土地转让合同,该合同不需贴花。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问题所述农民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你公司租用农民土地,若该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农民出租土地取得的租金所得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支付农民土地租金应以发票作为合法凭证,你公司以收据作为入账凭证,相关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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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农村土地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我公司从村委会租赁了一块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同时购买了其土地上建筑的蔬菜大棚,这种情况下,我公司租赁的土地和购买的大棚应该做何种账务处理?怎么入账,入账后如何摊销或折旧?摊销或折旧后,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规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购买的蔬菜大棚,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长期待摊费用应在受益期限内分期摊销,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次月起计提折旧。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折旧及摊销,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提醒注意的是,贵公司在支付土地使用权租赁费及大棚价款时,应当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相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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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租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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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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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土地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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