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库存成本核算

库存现金是指存放于企业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负责经管的货币,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和各种外币。库存现金可以直接支用,也可以立即投入流通,还可以作为存款存入银行。它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项目,也是最容易被挪用和侵吞的对象。因此,必须对现金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那么,零售企业库存成本核算怎么进行呢?
零售企业库存成本核算
一、库存现金的内部控制管理
由于零售企业涉及的现金业务较多,且复杂,为了保证企业库存现金的安全和完整,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的现金收、付业务。零售企业日常办理现金的收、付业务,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即现金收付业务的人员应与记账人员和负责审批的人员相分离。
2.严格实施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控制库存现金限额。
3.企业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从而保证现金及时收取、不缺不漏。
4.建立现金、现金支票收入的防伪检验制度,防止出现现金的意外损失。
5.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对现金支付量较多的部门建立备用金制度,实行备用金管理。防止贪污、挪用、非法占用企业的现金。
6.企业支付的现金,可以从本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企业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7.企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按规定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8.企业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9.不准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科目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等。
10.企业应当健全现金收付票据的复核制度,坚持对存出的保证金、押金、库存现金和企业各部门的备用金等应定期进行清查核对,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
二、库存现金的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企业库存现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需设置“库存现金”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现金收入数,贷方登记现金支出数,期末有借方余额表示企业的库存现金数。库存现金的核算包括序时核算和总分类核算。
为了及时反映和控制现金的收支动态和结存数,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现金收、付款凭证以及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支出合计数和结存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处理。
为了总括的反映和监督企业现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企业还应设置现金总分类账。现金总分类账应由不从事出纳工作的会计人员负责登记。
三、库存现金的清查
库存现金的清查盘点,是指对库存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并以实存数和现金日记账余额相核对,从而检查现金是否有短缺或溢余及企业遵守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发现现金溢余时,首先应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经查明原因属于多收或少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先转入“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单位或个人)”科目的贷方;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科目的贷方。如果发现现金短缺时,首先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经查明原因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应先转入“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个人)”科目的借方;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应先转入“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赔款”科目的借方;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转入“管理费用——现金短缺”科目的借方。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清查现金的损溢,一般应在期末之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财务管理权限,经理会议、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果清查现金的损溢在期末尚未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应先按上述原则处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如果以后批准处理的结果与已处理的结果不一致的,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另外,如果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零售企业,其现金现金短缺或溢余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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