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一)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进行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限定额度(2 000元人民币)。发卡人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3. 发卡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守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1)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同一账户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二)银行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三)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1. 计息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3)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第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第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贷记卡选择最低还款或超过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不得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贷记卡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2. 收费
收费是指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2013年2月25日起,发改委下调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按照餐娱类(0.9%)、一般类(0.55%)、民生类(0.26%)和公益类(0)划分四档标准收取结算手续费。
(四)银行卡申领、注销和挂失
1. 银行卡的申领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2. 银行卡的注销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①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②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③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④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⑤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⑥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⑦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3. 银行卡的挂失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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